Actually,I dislike its title....= =
It seems to imitate One Million Star....
It's a little strange which feel like to attracting countless people who like One Million Star,rather Aska,but have them know this report has nothing to do with One Million Star later....
At least,to me,I dislike....
If the reporter could have people know the report is about musical,it would be much much b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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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緊相依的心,如何Say Goodbye?

PAR表演藝術雜誌 2007/07/05 記者:文字 耿一偉 台北藝術大學戲劇系兼任講師

【星光大道上的搖滾樂與音樂劇】

百老匯音樂劇與流行音樂的合流,其實不是那麼亦步亦趨,當一九六○年代英美年輕人為披頭四搖滾樂瘋狂叫喊時,從爵士年代走出來的百老匯仍是一片歌舞昇平。但民心向背正是以娛樂為主的百老匯所不能不重視的,慢歸慢,百老匯式的英美音樂劇,畢竟仍走向擁抱搖滾等流行音樂的星光大道。

搖滾樂才剛滿五十歲沒多久(2004),這個源自黑人藍調的白人音樂,的確是二十世紀下半葉流行音壇的主流。在搖滾樂之前,百老匯音樂劇佔據了美國流行音樂的市場,可是一九六四年披頭四進軍新大陸之後,搖滾樂就席捲了每個家庭,少年在臥房裡練吉他,少女在機場外尖叫。搖滾樂將慾望攬在身上,那正是產生流行的Mojo。

百老匯在六○年代,基本上是與當時美國主流文化毫不相關,民權運動、越戰等鬧得整個社會沸沸揚揚,百老匯卻還是一幅歌舞昇平的樣子(這可不是我說的,是知名的前《紐約時報》劇評家Frank Reich的看法)。一九六四年五月,路易斯阿姆斯壯唱的〈我愛紅娘Hello, Dolly〉,在告示牌排行榜第一名停留一周,但這也是百老匯在二十世紀最後一首冠軍曲。

【搖滾樂平民風,何須百老匯加持?】

百老匯對搖滾樂的接受的確有點慢,甚至被認為是第一齣搖滾樂音樂劇《毛髮》Hair,最早也不是在百老匯,而是在Joseph Papp深具實驗精神的公共劇院(Public Theatre)首演(1964.10.29),當時一張票賣兩塊五。《毛髮》根本就是嬉皮劇,演員留著長髮,裝扮迷幻地在舞台上縱情歡樂,還會脫光衣服,跳入席間,拉著觀眾起舞。

搖滾樂是時代的寵兒,強烈的節奏、簡單的旋律、直接的歌詞,更能打動年輕人,更能挑動他們的情感,他們才是流行音樂的消費者。他們不需要進入音樂劇,更何況百老匯只在紐約,未免也太不平民化了。

搖滾樂有自己的劇院,那是演唱會現場。不論是在室內體育館或戶外場地,在擴音設備的協助下,舞台上僅有四人的演唱會,一樣可以讓台下數萬人瘋狂,齊聲歡唱,進入酒神戴奧尼索斯的物我合一狀態。誰還要穿得整整齊齊到百老匯看戲呢?演唱會好玩多了。

【搖滾也有戲劇性,逐漸趨近音樂劇】

不過,戲劇性也隨著演唱會的出現,逐漸滲透搖滾樂的世界。像六○年代末於英國興起的搖滾歌劇(Rock Opera),最著名的作品,大概是何許人樂團(The Who)一九六九年的Tommy(後來又於一九九六年改編成百老匯音樂劇)。搖滾歌劇突顯融合了音樂與戲劇的音樂劇精神,而創世紀樂團(Genesis)、羅西音樂(Roxy Music)、大衛.鮑伊(David Bowie)等華麗搖滾代表,則帶來誇張的服裝造型與動作設計(大衛.鮑伊還在台上演默劇),讓搖滾樂看起來更接近戲劇表演。

觀眾到底要進到劇院裡幹什麼,是聽歌?還是看戲?或者這兩者皆有。有些觀眾看《歌劇魅影》,就是為了目睹水晶燈落下來那一幕,有些觀眾跑去看《貓》,只是想聽聽原汁原味呈現的〈Memory〉。的確,音樂劇必須滿足戲劇與音樂的要求,在搖滾樂掠奪掉音樂劇的流行音樂市場後,導演的地位也越來越大,視覺化的驚奇場面成了音樂劇不可或缺的牛肉(即使最近上演的法國音樂劇《小王子》,其媒體宣傳也強調了舞台上隱藏式軌道所製造的幻覺效果)。

流行音樂與音樂劇的合流原本是大勢所趨,因為音樂劇是大眾娛樂,它不能故步自封。除非它想高居藝術殿堂之上。但這是音樂劇的精神嗎?我懷疑。沒錯,百老匯對搖滾樂的接受的確慢了很多,甚至電影界對搖滾樂的接受都要比音樂劇快,像披頭四竄紅沒多久,就拍了《一夜狂歡》、HELP!、甚至動畫《黃色潛水艇》等音樂片(電影的好處是,歌手可以保留其魅力,卻不必接受音樂劇現場的演技考驗)。

【搖滾太簡單,承載不了音樂劇敘事需求?】

有些人認為搖滾樂之所以不適合音樂劇,是因為它的旋律與結構太簡單,沒辦法負擔音樂劇對情節敘述與角色建構的要求。音樂劇史家Scott Miller於二○○七年最新著作Strike Up the Band :The New History of Musical Theatre中,就持這種看法(原書p.128)。但這合理嗎?怎麼說〈小白花〉或〈If I Were A Rich Man〉等這些名曲(show tune),不就是因為它們容易朗朗上口嗎?每個小朋友都看得懂《真善美》,不是因為它擁有歌劇內涵,而是旋律優美故事感人,就這麼簡單。

當然,並非所有人都贊同百老匯那一套,洛伊韋伯的大多數作品都具有強烈搖滾色彩,早期的《萬世巨星》就不用說了,即使到了《歌劇魅影》,抒情搖滾的唱腔依舊是打動台下觀眾的主因之一。法國人呢?征服世界的《西貢小姐》,旋律既不香頌也非爵士,而是你我熟悉的流行唱腔。

許久沒有百老匯音樂劇改拍成電影了,《吉屋出租》近年是少見的一部,而它代表了搖滾樂與音樂劇的完美結合。迪士尼的音樂劇都是從動畫改編,這已扭轉了早期音樂片習慣從音樂劇找題材的方向。只是,迪士尼找來的作曲家,不論是愛強叔(艾爾頓.強)或是菲爾.柯林斯,都擅長寫抒情歌曲,也在抒情搖滾這件事情上,最後終於讓搖滾樂與音樂劇有了共識。

【期待音樂劇與流行樂的深情對唱】

不過,搖滾樂不能代表流行音樂的全部,嘻哈是當前的王道。只是這也突顯了百老匯音樂劇背後的意識形態,搖滾樂還能偶爾進入,只因它還算白人音樂。嘻哈雖紅,但音樂劇產業自有其意識形態,否則為何當前點唱機音樂劇怎多是Mamma Mia!這種白人中產階級的甜蜜美好?

不過流行樂界家大業大,不但有自己的微型音樂劇(那就是MTV,還可以用手機看),演唱會舞台設計與燈光更不輸劇院(現場觀眾還可以點打火機)。最重要的,流行樂繼承了搖滾樂的本真性,歌手個人魅力與嗓音特色,是歌曲深受樂迷喜愛的主因之一。流行歌手不是演員,不服務於劇情,他自己就是一切。所以剩下來的,大概就是透過作曲這條路,可以讓流行音樂與音樂劇攜手合作。

如果音樂劇與流行樂界願意拋開彼此角力心結(怎不找周杰倫寫音樂劇?叫他寫李小龍,鐵定紅,紅到日本、美國),那麼所有人都會樂見這兩者的深情對唱。我們期待這樣的星光大道!


參考書目

Broadway: American Musical, Michael Kantor and Laurence Maslon, Bulfinch Press,2004
Strike Up the Band :The New History of Musical Theatre, Scott Miller, Heinemann, 2007
American Popular Music: The Rock Years, Larry Starr,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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